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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墮胎除罪化談起:從健康政策看見性別

【台灣女人連線 × 高雄女權會】從墮胎除罪化談起:從健康政策看見性別|活動側記

主講: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蔡麗玲(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監事)

時間:2025年5月3日
地點:高雄市婦女館女人空間

這場講座從「人工流產與婦女自主權」的公共討論出發,本場次由長期關注婦女健康政策的台灣女人連線,與本會合作辦理「從墮胎除罪化談起:從健康政策看見性別」座談,帶領聽眾回顧台灣社會中「墮胎罪」的歷史與現況,並進一步思考當前法律規範中,女性自主與父權文化的衝突與糾葛。

黃淑英老師首先指出,儘管台灣的《優生保健法》早已使人工流產在特定條件下合法,但《刑法》中自1935年以來即存在的「墮胎罪」條文,至今仍未刪除。2024年10月,法務部甚至公告擬修正該條文,欲提高墮胎罪罰金(上限從3千元提高至8萬元),引發婦女與性別團體的高度關注。這看似「倒退走」的修法方向,不只與全球趨勢背道而馳,也再次將女性的身體推向法律懲罰的邊緣。

從歷史脈絡來看,《優生保健法》是在1970年代草擬,原本的立法邏輯並不是以女性健康為中心,而是配合政府當時的人口政策,處理所謂的「人口過剩問題」與「強國強種」需求。換句話說,人工流產在台灣被部分合法化,並不是為了女性的權益,而是為了國家機器的治理方便。這一制度性的起源,也讓後續對於「配偶同意權」的規定,成為婦運長年批判的重點。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中明確提及:「若懷孕影響婦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即可施行人工流產」,同一條文又有一項但書規定:「應得配偶之同意」。這項條款在本質上就是父權的延續,因為它將女性身體的自主權交由他人裁決,暗示女性並不能單獨做出攸關自身命運的決定。黃淑英老師再強調:「女性的身體,為什麼還要別人來決定?」

2011年《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也曾因「提高人工流產門檻」而引發論爭,黃淑英老師質疑當時要求「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的倡議者,認為女性在做出終止懷孕的決定前,應有更多時間或專業輔導作為「保護」。然這些規範本質上是否定女性理性思考與做決定的能力,甚至將懷孕女性視為需要「被矯正」或「再教育」的對象。她進一步指出:「目前只有對於性侵與家暴加害人,才有諮商之必要性。如果今天任何終止懷孕都必須強制諮商,這其實是變相地將這些女性罪犯化,更可延誤到終止懷孕的時機,提高婦女的健康風險。」

在全球脈絡中,台灣的法規顯得愈發落後,黃淑英老師詳細列舉過去幾年間,愛爾蘭、南韓、阿根廷、墨西哥、法國等國家陸續廢除墮胎罪,或將流產合法化以保障女性的選擇權。其中,2024年法國更成為全球第一個將「女性自由選擇人工流產」寫入憲法的國家,象徵著女性身體自主已被提升至國家核心價值。

那麼,為什麼即便人工流產在某些情況下已被法律允許,為何還需要「除罪化」?黃淑英老師解釋:「合法化」與「除罪化」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狀態。合法化是國家肯認並設立條件允許某項行為,如同婚合法化;而除罪化則是將原本列為刑事犯罪的行為,移出刑罰系統,但仍可能由行政或民法進行規範。就像通姦除罪化後,婚姻關係仍受民法保護。將人工流產除罪化,是讓婦女不再因為終止懷孕而背負「犯罪者」的汙名與刑責風險,而這正是身體自主真正落實的開始

蔡麗玲老師則回應,現行人工流產立法架構仍深受父權文化影響,墮胎罪其核心假設將女性置於被動、且受規範的位置。當初立法設計旨在防止「任意墮胎」,實際上忽視了女性在真實生活脈絡中的情感、倫理與生命經驗。蔡麗玲強調,「自主」並不意味草率或隨意,而是指在個人處境、社會文化中反覆斟酌、深思熟慮後的重要決策。因此,將人工流產的最終決定權交還給女性個體,才是對其女性主體性與倫理思辨能力的基本承認。

此外,蔡麗玲老師進一步指出,《優生保健法》所列的人工流產法定事由過於侷限於懷孕與生產階段的醫療條件,未能涵蓋懷孕對女性在職涯、家庭、心理與社會角色等層面的整體影響,顯示出台灣法制仍未充分承認女性生命經驗,很容易將其邊緣化至國家法律之外。在性別主流化的價值之下,應重新檢視包含《刑法》墮胎罪在內的相關法規,尤其墮胎罪已是沿襲自殖民時期的價值(此法為參考1907年日本法令、1935年制定),可能與現今社會尊重多元價值與人權意識越來越脫節,相關法律內容亟需全面檢討。

最後,黃淑英老師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一是修正《刑法》,刪除第二十四章中關於墮胎罪的條文;二是修正《優生保健法》,強化中立資訊與諮商資源的提供,但也尊重醫療人員的良心拒絕權,同時確保婦女能被妥善轉介、獲得必要醫療服務。她強調,真正應被刑罰處理的行為,是強制她人流產、非法行醫等違法行為,而不是女性個人的選擇。

講座最後,黃淑英老師以一句話作結:「刑法該退出女性的子宮。」法律不應是控制與懲罰的工具,而應是支持女性安全與尊嚴決策的後盾。唯有尊重身體的主體性,讓女性真正能夠做出自由而安全的選擇,才能說我們朝向性別平等的社會邁出更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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