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訂定
二OO八年 四月 六日修訂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修訂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一日修訂
二O一一年十二月 三日修訂
二O一三年十二月 七日修訂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訂
二O二O年 一月 四日修訂
二O二一年 一月十六日修訂
二O二三年 二月十四日修訂
二O二四年 二月 四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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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高女性地位、爭取女性權益及福利、促進性別平等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旨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女性對自身權益、地位的自覺。 二、促進社會各界對女性政策、福利之重視與支持。 三、促進國內外女性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四、推動女性相關法令與政策之研究。 五、出版與本會宗旨及會務相關之刊物。 六、接受各界委託辦理女性福利業務相關之事項。 七、接受各級學校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委託辦理之教育推廣勞務及政府機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等事項。 八、推動其他有利於女性福利、權益之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有完全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於教育部認可之各級學校就讀,具有學生身分者,均得加入本會成為學生會員。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經費有贊助者,或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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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決議、參加本會會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凡會員欠繳會費兩年以上,經催收後三個月內仍未補繳者,喪失會員資格。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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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授權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條 | 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三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廿四條 |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得以線上視訊方式進行。會員如以視訊會議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 視訊會議之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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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九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若理、監事因故無法到場,除選舉及罷免外,可以視訊會議之形式線上參與,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現具學生身分者,新台幣三百元;榮譽會員比照個人會員。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一千元;現具學生身分者,新台幣五百元;榮譽會員比照個人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入會費與第二款常年會費得先授權當屆理監事會議決議以因應會務發展措施,並依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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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五條 | 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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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