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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1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1431644700 號
准予勸募活動期間:2025-04-01 至 2026-03-31

【2025數位性別暴力防治線上課】我們漏掉什麼?數位性別暴力行為人的司法處遇與制度反思|活動側記與反思

主辦單位|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講師|蔡宜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保護官兼組長)
日期|114 年 10 月 3 日(五)19:00-21:00 
地點|google meet
紀錄|劉祥亭

手機和網路普及:是人際關係橋梁,也是惡意犯罪的溫床

經歷疫情時代,青少年使用網路上課以及用手機連絡老師、同學等需求大幅提升,故手機、網路與青少年的生活已然密不可分。身為調查保護官的宜穎老師提到,青少年常見的數位性暴力內容有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行為、性騷擾等等行為樣態,這些「罪刑」很多都是在青少年看似日常的人際互動情況下產生,例如:收到某同學的裸照後加註評論發到自己的社群媒體上,或是由於彼此是好朋友或伴侶關係,所以很自然的登入對方帳號,進而取得私密資料而傳播等等,更不用說線上或者現實發生的性騷擾,很多時候都在同儕之間視為「玩笑話」。

《少年事件處理法》沿革:以青少年為中心的保護優先精神

《少事法》自立法以來至今,不斷的透過社會的倡議、大法官的釋憲過程歷經十二次修法,一改過往以處罰為重的立法精神,改為以少年需求為中心、期待以輔導方式改善偏差行為的立法目的-首先重視少年之成長環境(親權、教育權)、其次以社政、教育、矯正端介入(行政權)、懲罰則為最後手段(司法權),適用的年齡則從7歲到最多滿21歲為範圍,其中7-18歲之前將案情較輕微的少年視為曝險少年,以教育、社政與行政先行介入,12-21歲若是涉及情節較重大的案件,則會以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處理。

宜穎老師介紹《少事法》的沿革後,也解析了其中常見的處分內容與目的,例如:不付審理告誡、保護處分、假日生活輔導等等,為了讓參與者能夠更有感,宜穎老師也提供不同的案件實例,讓參與者了解在調查、審理的過程中,留意青少年或兒童犯案的情境與狀態的重要性,宜穎老師更鼓勵參與者親身參與倡議、分享自己的想法與聲音,才能更周全、完善的保障兒童、青少年在司法程序中的權益(例如:近期「黃金葛汁」事件的引發7-12歲是否適合停在教育與社政端處理的討論)。

與少年同行:進入少年的世界理解犯罪原因

每個世代都有因著社會文化、風氣的變遷與流轉與而產生獨特的互動方式和語言,現今犯罪行為樣態因著網路的發展,產生許多有別於以往的新興手法和稱呼,而聽懂少年的語言變得尤其重要,例如:少年會說對不爽的人「開副本」,也就是指稱用社群媒體公開對方事蹟,用以「伸張正義」、撫平情緒的目的,但是這樣也常常導致少年觸犯數位性別暴力、公然誹謗與侮辱等罪刑,由此可看出,兒少當今依賴網路成為抒發情緒與連結同儕情感的生態,而除了社群媒體之外,Line、Messenger等通訊軟體的群組,也很容易使少年不自覺或有意成為傷害他人的共犯,宜穎老師以「兄弟群組間互傳彼此女友裸照的案例」以及「閨蜜間吵架以對方私密照在群組公審」為例,指出我們需要看見,青少年對於法律的不理解、加上重視朋友對自己的觀點而產生的從眾壓力的犯罪樣態,故法治教育也需要盡早進到兒少的生活中被討論和強調。

另外,兒少的性教育也需要持續的關注與重視,尤其現今在網路上隨處可見、品質參差不齊的「性知識」充斥在每天的視野中,使我們更需要去正視這些資訊對於兒少人際互動方式的影響、預防偏差行為產生,宜穎老師強調,性接觸從小在大人看似「無害」的遊戲過程就可能會出現(例如:講師以自身觀察孩童在「看醫生」遊戲下出現脫褲子看私密處的事件為例),更不用說出現包裹著曖昧不明情愫、滲及權力關係議題或是缺乏正確知識的性互動時,性行為會不小心成為傷害彼此、影響彼此生涯發展的銳利武器(例如:講師以國中學長、學妹之間缺乏「積極同意」的口交事件為例)。

透過多元媒材、實例案件拉近兒少與法律的距離

關於少年事件的處理方式,宜穎老師提到可以回到各專業領域反思多元、適切的介入方式,透過善用情境模擬使青少年知道觸法的原因,並多用案例與孩子對話,有助於讓其產生共鳴並反思自己的行為。

在資源的連結與運用上,講師分享加害人有心理諮商輔導的服務,且社區處遇會經法院端評估合適的方式(個人、團體、上課⋯⋯等),建議在進行法治宣導與教育的的教材,盡量多加使用官方最新的媒材與資訊,避免錯誤資訊誤植讓兒少在學習的過程中產生誤解。

透過本課程,了解調查保護官的職責是在司法程序中,透過調查、理解兒少觸法脈絡,進而提供專業的評估來保障兒少權益,也透過宜穎老師分享的案例與分析,了解到兒少觸法的原因,不能只看個人的因素、更可能是因為家庭支持系統的失靈、缺乏法治與性/別教育、網路的錯誤使用方式或是因著同儕的壓力等結構性原因才會觸法,故在服務提供的過程中更需要留意、重視青少年本身的情境和狀態,才能在兒少的認知與行為的脈絡下給予適當的保護和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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