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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1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1431644700 號
准予勸募活動期間:2025-04-01 至 2026-03-31

【2025數位性別暴力防治線上課】法律怎麼幫?被害人求助的司法流程與案例分享|活動側記與反思

主辦單位|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講師|鄭子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期|114 年 9 月 12 日(五)19:00-21:00 
地點|google meet
紀錄|林嘉綾、鄭子薇

數位性別暴力中最嚴重的類型是性影像犯罪問題,這次我們邀請鄭子薇檢察官來分享性影像犯罪相關法律,以及如何因應實務上遇到的困難。

性影像犯罪被害人克服各種困難,選擇走入司法,不外乎希望將性影像澈底刪除、行為人繩之以法,避免更多人受害,所以本次的主題,主要談如何能保全證據、讓法院核發搜索票或作成有罪判決,將行為人定罪、判刑。

從個人式犯罪到集團式犯罪

鄭子薇檢察官首先說明,性影像案件在過去常被稱為「復仇式色情」,發生在曾有過親密關係的人之間,其中一方基於各種原因外流對方的性影像。曾經多半存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犯罪,隨著疫情期間民眾大量使用網路進行社交活動,造成大量的詐騙和性影像犯罪發生,性影像犯罪型態已經完全改變,而且這兩項犯罪在手法和使用的平台上都很相似。

近年來破獲的多起違法性影像網路平台,其中最知名的是創意私房。這是個專門販售偷拍或強迫取得的兒少性影像,除了網站經營者之外,加入這個論壇的會員也會成為「創作者」,為論壇提供越多性影像的會員,可以獲得更高的層級、觀看更多的性影像。轟動一時的黃姓藝人持有性影像案件,為何引起社會重視?因為黃姓藝人是創意私房的會員,當會員花錢去購買這些性影像,貢獻了很多資金支持兒少性影像犯罪產業,將使犯罪產業更加茁壯,所以花錢購買兒少性影像的犯罪,會比單純下載或持有來得更嚴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剝條例)也因此而修法,加重付費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另外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可知,黃姓藝人的犯罪情節其實從民國103年間就已經開始,但為什麼直到近一、二年才獲得社會關注?這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近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查獲並起訴的fans17色情網站,放任創作者自行上傳違法兒少性影像,並沒有管理員進行審核,藉此吸引會員付費加入,獲得高達新臺幣7325萬的犯罪所得。還有目前已被封網的5f自拍,主要透過網路爬蟲去蒐集色情影像,並且刊登廣告,販售色情商品或是推廣博弈網站,賺取廣告營利。這二個案件受羈押的被告幾乎都是公司的負責人或高階幹部,顯見這是具有組織性、犯罪所得非常龐大的一種犯罪產業。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性影像犯罪已經不只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而已經演變成組織性、企業型犯罪,被害人與行為人不見得認識,甚至原屬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犯罪影像也可能被散布到這些色情網站上。有了平台和營利模式,就會助長性影像犯罪產業,讓偷拍事件大幅增加,危害更多人的性隱私,並且擴張、延長被害人受到之傷害。

數位性別暴力案例思考

接下來的課程透過具體案例,帶領學員理解數位性別暴力的法律規定。鄭子薇檢察官先提出一個情境題:14歲的小凌與17歲的阿宏交往,因遠距離戀情,小凌在阿宏要求下自行拍攝兩人性行為的影像,並傳送給阿宏,阿宏則將影片存放在雲端。藉由這個案例,鄭子薇檢察官提供四個觀念:首先,阿宏的行為涉嫌兒剝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即使得到小凌的同意,仍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第二,本案中小凌若要避免性影像外流,可以尋求台灣展翅協會或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大型平台防禦機制,將該性影像轉化成一個數位身分證,未來若有人要上傳該性影像到合作之網路社群平台如FACEBOOK(臉書)、Instagram、Threads、TikTok等,網站可以透過辨識這個身分證,進而阻止性影像遭到上傳。因此小凌絕對不能刪除該性影像,才能加入防禦機制,並保留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或起訴、定罪之證據。有些家長甚至是老師會因為擔心影響孩子考試或其他原因,而不想提告並刪除影片,如此一來反而提高兒少之風險,因為其他人仍有可能持有性影像之備份,不知道性影像何時會被散布在網路上,將使被害人一直活在恐懼之中。第三,小凌雖是未成年人,只要有正常的心智狀況、具備充足的表達能力,還是可以提出有效的告訴,不用經過父母同意才生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也希望尊重兒童的表意權,不一定完全只依循監護人的意見。最後,「兩小無猜條款」只有適用於《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兒剝條例中關於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條文並未針對18歲以下的行為人設有告訴乃論的規定,所以阿宏的行為並非告訴乃論。

兒少性影像與一般性影像的法律規範

鄭子薇檢察官詳細說明了法律對於兒少性影像與成人性影像的管制與罰則。兒少性影像由兒剝條例規範,所謂性影像是指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或是沒有裸露,但有做出帶有性暗示或性意味動作或行為的影像,例如:一個孩子口中含著情趣用品的影像,即使孩子沒有裸露身體,也屬於性影像。而目前針對兒少性影像處罰的行為和規範如下:

  1. 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就算未持有,只要付費觀看就構成兒少性剝削,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在網路直播平台「抖內」觀看未成年的直播主脫衣,或觀看兒少性影像,就會構成犯罪。
  2.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所謂「持有」是指把兒少性影像放在自己所能掌控的地方,現在大多是下載儲存在電腦或手機內。113年間修法之後,區分成付費持有及沒有付費的單純持有。付費持有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付費,只是單純下載持有,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雖然不是性影像,也會構成兒少性剝削,第一次查獲是裁處罰鍰,第二次以上查獲者,會判處罰金,雖然不用坐牢,但還是會留下前科。
  3.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區分成三種情況而有不同刑度:
    • 經過兒少同意而拍攝,就算是兒少主動要求成年人拍攝,也會構成犯罪,該名成年人可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招募、引誘等方式使兒少被拍攝或自行拍攝,亦即兒少本來沒有要拍攝,但受到他人引誘或招募,最終同意拍攝,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案例的阿宏就是犯了這項罪名。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方法,違反兒少意願使其被拍攝或自行拍攝,例如:詐欺集團假裝為妙齡少女引誘少男視訊裸聊並拍攝性影像、利用已經取得的個資或性影像脅迫兒少提供更多的性影像。實務上認為在兒少不知情之下的偷拍,也是違反兒少意願的拍攝,這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供人觀覽、聽聞兒少性影像,其中散布是讓很多人都看得到,交付是只有給少數特定人觀看,都屬於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至於一般性影像則由《刑法》規範。對於成年人性影像,付費觀覽、單純持有、合意拍攝都是合法的,違法的是未經同意拍攝或是違反意願的強迫拍攝,若是意圖營利而偷拍或強拍就要加重刑度。至於散布性影像的刑責,要區分被散布的性影像在拍攝或製作時是否經過被害人同意、是否強迫被害人拍攝,刑度有所不同。要注意在成年人性影像犯罪中,未經同意拍攝、未經同意散布合意拍攝的性影像,這二項行為都是告訴乃論,要記得在6個月以內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主持人也提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被害人的真實年齡,會構成減刑條件嗎?」對此,鄭子薇檢察官回應,性影像犯罪除了要證明客觀上有拍攝行為,也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其拍攝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如果被告提出證據證明其拍攝性影像時認為被害人已經成年(例如被害人謊稱年齡),這時被告主觀上並沒有想要對兒少犯罪,若被害人沒有針對刑法妨害性隱私罪提告,就有可能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而實務上大多案件是各說各話,所以檢察官會希望看到完整的對話紀錄,確認被害人是否曾向被告透露真實年齡,或可以推論年齡的訊息或其他證據,以確認被告的辯解是否可信。因此,鄭子薇檢察官也提醒,如果有在交友軟體上顯示自己的年齡,或告知對方年齡,這會是很重要的證據,務必要將該頁面或對話紀錄保存下來。

接下來鄭子薇檢察官也解說AI產製或動漫作品中的性影像如何規範。舉例而言:某人以遊戲角色為模板,透過繪圖軟體製作裸露與性行為圖像,並上傳至多個社群平台販售,是否違反兒剝條例?根據衛福部113年5月14日衛部護字第1130014287號函釋,以真實兒少為對象所繪製的圖畫或是AI生成之擬真圖畫,才會依兒剝條例處罰。AI是蒐集許多網路上的資料才能產製出栩栩如生的圖片,因此AI的資料背後可能有大量真人的影像。但如果是非根據真人的虛擬創作,就不在兒剝條例處罰的範圍(但還是有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或違反著作權相關犯罪)。

確實提出告訴的重要性

鄭子薇檢察官提出臺南一名男子多次潛入小學廁所偷拍兒童如廁畫面的案例,藉此說明確實提出告訴的重要性。本案涉犯法條包含違反兒少意願偷拍的兒少性剝削(非告訴乃論)、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告訴乃論),最後被告卻獲判無罪。臺南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必須被害兒少處於「性活動」過程當中,因為雙方處於不對等的權力地位關係,才會構成兒少性剝削。為滿足被告個人性慾,偷拍兒少臀部、外陰部、如廁畫面,僅屬兒少非公開活動,而非性活動的過程,所以這些被偷拍的兒少並沒有被性剝削,只是被妨害秘密,只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然而被害人在做筆錄的時候並沒有針對妨害秘密罪提出告訴,所以法院判決無罪。這樣的實務見解令許多人難以接受,因為如此解釋過度限縮性剝削的範圍,實則偷拍兒少如廁或洗澡之影像,仍可能成為犯罪平台牟利的工具。

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必須在被害人得知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提出,如果錯過告訴期間,就不能提告了。由於提告之後是可以撤回的,所以被害人若想追訴,務必在6個月之內提出告訴。可以提告的告訴權人包含:被害人本人(有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得單獨提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獨立告訴,而成年被害人之父母或兄弟姊妹不能單獨提告。提告不一定要親自辦理,可以委託他人或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須提出書面委任狀,司法院網站有書狀範例,民眾前往地檢署或法院也可索取空白委任狀。

鄭子薇檢察官提醒,通常警察或檢察官做完筆錄後,都會讓受訊問人檢視筆錄,地檢署開庭的時候也會同步將筆錄顯示在電腦螢幕上,被害人可以一邊接受訊問、一邊查看回答的內容是否正確記載於筆錄。確認筆錄是很重要的,如果檢警只詢問是否要就特定法條提出告訴,可能會侷限告訴範圍,造成對被害人保護不足。這時候我們可以提醒警察在筆錄上最佳問法是:「就本案你所指訴的所有事實,不管構成什麼罪,你是否都要提告?」,才能避免掛一漏萬,造成行為人最後被判無罪。

搜索是最有效避免性影像被散布的方法

鄭子薇檢察官分享一個案例:一位少女被網友威脅要上傳視訊裸聊影片。幸好這位少女很勇敢地告訴父母,還把對話紀錄都保留著,也知道對方真實身分。少女的父母知道後立即報案,警方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立即拘提被告並聲請搜索票,把被告的電腦、手機都查扣,並在蒐證之後刪除影像。法院也將被告羈押,最終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直到正式入監執行前,這名被告都沒有再出來。從此案例中可見,「搜索」是唯一可以違反行為人意願,徹底檢查、查扣、沒收手機、電腦、雲端硬碟等資料,徹底將性影像從源頭刪除的方法。保留證據則是核發搜索票的關鍵。

報案前的準備

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被害人並非孤單面對體制。根據《刑事訴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被害人可請求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其他被害人信賴之人陪同在場,讓被害人能感受到支持與安全。然而,若陪同者就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是檢警認為其在場會妨礙偵查,則不適用。建議報案前可以事先想好要請誰陪同,如果需要社工或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可以撥打113或聯繫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諮詢相關資源。

在保留證據的部分,建議至少要將原始證據(如:手機內的對話紀錄、原始的影像檔案等)保留到全案判決確定,因為被告就算在偵查中承認犯罪,也可能在訴訟進行的任何一個階段再行爭執,這時候就會需要勘驗或是鑑定原始證據。特別是在AI越來越流行的時代,證據被質疑造假的可能性也越高。

最後,因為報案流程通常很冗長,除了要先吃飽喝足之外,檢察官建議可以先聯絡婦幼隊,確認案件的正確轄區以及約定前往報案的時間。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益

在橋頭地檢署的轄區,開庭傳票會檢附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詳細介紹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益。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建議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詢問是否能提供法律扶助。律師可以作為被害人與檢察官、法官溝通的橋樑,因為律師了解哪些證據是重要的,會協助被害人整理證據,並將所犯法條撰寫成書狀提供給檢察官或法官。另外,案件起訴後,律師可以聲請閱卷,將卷宗全部影印後帶回檢視,如果有檢察官沒有提出的證據,律師也可以協助被害人補充。如果擔心證據滅失,可以請律師撰寫書狀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

開庭的時候,被害人可以請求與被告隔離訊問,以及開庭後請求先行離開,避免遭被告跟蹤。性侵害或性影像案件都會幫被害人取代號,所以筆錄中不會顯示被害人真實姓名。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在筆錄中隱匿年籍資料或直接指定送達代收人,以免被告透過閱卷查得被害人的地址。部分案件也可以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查詢案件偵辦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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