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檢察官鄭子薇
阿誠是雅芳的前男友,但二人因為工作關係,並沒有同居。二人交往半年後,雅芳因為個性不合提分手,阿誠無法接受分手,認為雅芳一定有第三者,便一天到晚跟著雅芳,雅芳跟朋友去咖啡廳,晚上就會收到咖啡廳的照片,雅芳不管到哪裡,都會收到該處的照片,這件事令雅芳感到害怕,覺得隨時都有人在監視她,雅芳變得不敢出門,甚至換掉了原本的手機號碼。雅芳雖然不再收到照片,卻發現時常有陌生人出現在她家門口,想跟她攀談,甚至想碰觸她。雅芳感到非常驚恐,但還是鼓起勇氣詢問其中一個人,才知道阿誠冒用雅芳個資跟照片申請IG帳號,張貼約炮貼文跟清涼照片,甚至公開雅芳的地址,雅芳非常害怕,以至於需要看精神科,甚至搬離原本住處。請問:雅芳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一、 阿誠的行為是跟蹤騷擾嗎?
阿誠前段的跟蹤行為雖然沒有直接明示或暗示要加害雅芳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名譽,不符合《刑法》恐嚇罪的要件,但是阿誠持續跟蹤並且傳送照片的行為,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的「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並且違反雅芳的意願,造成雅芳的恐懼,甚至讓雅芳不敢出門、更換手機,影響雅芳的日常生活,符合跟蹤騷擾的定義。此種單純的跟蹤、傳送照片的行為,在《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之前,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不易構成刑事犯罪,而《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之後,單純的跟蹤行為若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要件,也可能構成跟蹤騷擾罪,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更加周全。
阿誠後段冒用雅芳個資的行為,則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的「八、濫用特定人資料」的跟騷態樣。此外,阿誠的行為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刑法》的妨害名譽罪。
二、 雅芳該如何聲請保護令?需要先請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嗎?
要避免阿誠繼續跟蹤騷擾,雅芳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的方式保護自己。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跟騷者跟被跟騷者之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指的是: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或是現在或曾經是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家暴法第63-1條),而且有騷擾或不法侵害的行為,就可以直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跟騷法第5條第4項)。雅芳跟阿誠因為曾經是未同居情侶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的「曾為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所以雅芳可以直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規定,主要適用在非家庭成員的當事人之間(如:單純的追求者與被追求者),必須以警方核發「書面告誡」為前提,且要「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被害人才可以聲請保護令,聲請的條件比《家庭暴力防治法》多一道程序,而且法律目前並沒有規定警方必須在被害人報案後多久以內決定是否核發「書面告誡」,因此,被害人需要等待的時間可能會比《家庭暴力防治法》還要長。如果雙方現有或曾有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關係,請別忘了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喔!
三、 《跟蹤騷擾防制法》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內容有什麼不同?
《跟蹤騷擾防制法》跟《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也不盡相同。《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可以要求相對人「一、禁止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跟騷法第12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則可以要求相對人「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家暴法第14條第1項),如果雙方是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則只可命相對人遵守前述一、二、四、九至十三。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雙方多了一層家庭成員關係,因此保護令可以核發的內容也比《跟蹤騷擾防制法》更多。
然而,不管違反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違反的罰則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違反保護令,例如靠近被害人住處或工作場所一定距離,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報警用現行犯逮捕相對人,對被害人提供即時且有效的保護。老話一句,如果雙方現有或曾有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關係,請別忘了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喔!
四、 雅芳可以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請求警察的保護跟提起告訴嗎?
家庭成員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的「保護令相關規定」應該優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但《跟蹤騷擾防制法》其他規定還是有適用的唷!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沒有處罰單純的跟蹤騷擾行為,因此,雅芳仍然可以依照《跟蹤騷擾防制法》於6個月內提起跟蹤騷擾罪的告訴(跟騷法第18條第1、3項),並且請求警方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跟騷法第4條第2項)。透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交錯適用,提供給被害人更綿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