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小學堂1-在職場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檢察官鄭子薇

文心在甲公司擔任業務工作,某天文心加班到很晚,要下班時,發現她負責的廠商阿宏在公司門口徘徊,好像在等她下班,回到家發現阿宏一直跟著她到她家附近,文心原本不以為意,隔二天要下班時,又發現阿宏出現在公司門口,且一路尾隨文心到家,文心鼓起勇氣上前詢問,阿宏竟回答「因為我想妳呀!我想約妳出去吃飯!」文心委婉拒絕後,不料卻陸續接到阿宏的騷擾簡訊。有一天,文心又發現阿宏在公司門口守候,文心終於受不了了,跟老闆講,希望可以更換廠商。老闆卻說「阿宏上下班也會經過那邊呀!應該是妳想太多了吧!而且阿宏很喜歡妳,指定妳擔任業務,如果更換業務,可能會失去阿宏這個廠商」拒絕文心更換業務的要求,要求文心「共體時艱」。請問:阿宏的行為是性騷擾或跟蹤騷擾嗎?老闆的處理合法嗎?文心該怎麼主張權益?

一、阿宏的行為是性騷擾或跟蹤騷擾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而阿宏的行為,是基於追求的動機,對文心提出一起吃飯的邀約,屬於一種性別相關的要求,且阿宏的行為已經對文心造成敵意性或冒犯的環境,已經影響文心工作,應已構成本條所稱的敵意環境式的性騷擾。

另外,《跟蹤騷擾防治法》於111年6月1日上路,這部法律禁止8種跟蹤騷擾的行為,而且限定跟騷者的動機必須跟「性與性別」有關。因此,跟蹤騷擾行為也可能是性騷擾的行為。阿宏的行為,是基於追求的動機,與「性與性別」有關,而且阿宏的行為符合「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等幾種類型,而且也已經違反意願讓文心感到害怕,並且影響其工作,也符合跟蹤騷擾的定義。

因此,文心除了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雇主採取必要措施,也可以依照跟蹤騷擾防治法報警,請警方核發書面告誡。

二、老闆應該怎麼處理才合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雇主若違反這個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文心的雇主應該要立刻展開調查,協助文心去報案,且暫時避免文心跟阿宏接觸,以避免發生下一次的性騷擾。如果雇主消極不為調查,也讓文心繼續跟阿宏接觸,導致文心繼續被性騷擾,雇主可能要與阿宏一起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文心該怎麼主張權益?

而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文心也可以到警局報警,警察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跟騷法第4條),調查結果如果認為阿宏有跟蹤騷擾的犯罪嫌疑,警察應核發書面告誡給阿宏,告訴阿宏不能再騷擾文心。如果阿宏在2年內又繼續騷擾文心,文心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要求阿宏不得再靠近文心的住處或工作場所,也可以禁止阿宏繼續從事跟蹤騷擾或通信的行為。如果阿宏違反了保護令,就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阿宏一開始的跟蹤騷擾行為,也可能觸犯跟蹤騷擾罪(跟騷法第18條),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小結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負的責任,以及員工對雇主的求償權利。而跟蹤騷擾防治法則規定行為人應負的責任,以及被害人可以要求的保護措施。這二者彼此不互相衝突,可以併行不悖,以維護被害人不受性別暴力的權益。

更多文章